1.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中国奶业协会,简称中国奶协
英文名称:Dairy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DAC
中国奶业协会是全国奶牛养殖、乳品加工、乳品消费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组成的公益性的行业组织,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间社会团体。
2.发展历程
中国奶业协会原名中国奶牛协会,成立于1982年,1999年农业部根据我国奶业发展需要,将中国乳业协会注销后与中国奶牛协会合并,更名为中国奶业协会,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00000500004315M),为国家一级行业协会。协会主管部门为农业农村部,业务归口司局为农垦局,挂靠单位为中国农垦经济发展中心。
3.组织机构
根据行业服务的实际需要,协会秘书处内设有综合部、养殖业发展部、乳品工业发展部、信息宣传部、会展部、编辑部、会员服务部、国际部等八个部门。
4.基本职能
协会多年来,秉承“勤、智、诚”的三字精神,不断加强“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建设。协会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运作规范。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组织社会活动,关注会员利益、努力为会员服务;积极完成政府交办的各项事宜;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会员中有较强的凝聚力,在社会上有良好的信誉。
5.业务范围
中国奶业协会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技术交流、国际合作、行业管理、书刊编辑、业务培训、咨询服务、宣传推广、会议展览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奶业协会,英文名称是:Dairy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DA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业以及为其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在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下,在本行业中发挥服务、协调和管理作用,成为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为推动我国奶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做出贡献。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农业农村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畜牧业、发展奶业的方针、政策;
(二) 组织开展会员单位之间的技术协作和经济协作;
(三) 反映生产者的愿望与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规范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四) 组织进行奶业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市场动态,搜集、传递信息,为本行业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提供信息服务;
(五) 组织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促进奶业产业化进程和集团化经营,促进奶业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两个转变;
(六) 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从业者的科技素质;
(七) 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全国奶牛联合育种和牛群改良工作;
(八) 组织开展奶业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和新技术推广,推进奶业的科技进步;
(九)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奶产品的质量监督;
(十)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组织、拟订和修改行业管理的各项标准和规范,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并推进其贯彻实施;
(十一)宣传、推广和普及奶业知识,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推进奶业公益事业和宣传工作的开展;
(十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交易会、论坛、学术讲座及考察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推广平台;
(十三)开展与国际奶业界的科技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刊物;
(十五)完成政府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凡从事奶牛养殖和乳品加工以及为奶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个体经营者、中外合资和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外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本团体,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机关批准,本团体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11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