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范围 全区12个盟市、2个计划单列市。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且与区内奶牛养殖场签订购销合同,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养殖企业(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家庭农牧场和苜蓿种植户等经营主体。享受补贴对象为实际生产经营者。
三、补贴标准 相对集中连片种植500亩为1个补助单元,在满足1个补助单元的基础上,按照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助。统筹国家、自治区资金,按照1个合理生长周期1000元/亩的标准分 3年给予补助,其中第一年600元,第二年200元,第三年200元。苜蓿合理生长周期由项目旗县农牧局依据种植品种及气候环境特点等具体情况科学确定,原则上1个合理生长周期不低于5年。种植主体应保证保持高产优质且5年内不翻种,保证种植地块面积不减少。
四、补贴方式 采取“先种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主体先行种植,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
五、申报流程 1.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向旗县农牧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盖章)。 2.旗县农牧部门推荐至盟市农牧部门申请立项。 3.盟市农牧部门对项目进行评审,对确定的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立项批复。 4. 项目达到验收条件后,项目主体可分别于8月15日(第一批)、12月31日(第二批)前向所在地旗县农牧部门申请验收。盟市农牧部门组织旗县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并公示,对旗县验收结果核验汇总后报自治区农牧厅备案,备案完成后,启动资金拨付程序。